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印发中国保监会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全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办法》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后的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其他的组织(还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人的股权不得多达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之为,制订《办法》是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保险公司平稳经营,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和经中国保监会接纳的其他投资人均可向保险公司投资大股东。
境内企业法人投资大股东保险公司需符合下列条件:具备较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持续出资能力;正式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较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倒数盈利等。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大股东则“应该遵循长年股权、优化管理、业务合作、竞争规避的原则”,且需合乎如下条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年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倒数盈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应超过其注册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平均水平,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高于权重风险资产总额的10%;公司管理较好,内部掌控完善有效地等。《办法》禁令投资人用银行贷款,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向保险公司投资;禁令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移位的形式互相投资;禁令投资人为其他机构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并规定发起人所持有人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正式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出让;外资股东所持有人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交纳出资之日起3年内不得出让或移位。本《办法》所称之为保险公司,是所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成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权占到公司股权总额25%以下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向公众筹措股本及已上市保险公司流通股的更改不出此规定内。此前,中国保监会于1999年12月24日施行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大股东的暂行规定》以及2001年6月19日公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入股有关事项的通报》,将在本《办法》月生效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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